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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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某小区保安丁某某在下班途中,将停放在一韩餐馆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该案经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以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月18日16时许,身为保安的丁某下早班后,驾驶其电动车准备回家,当其经过某汉餐馆门口时,发现店门口停放着一辆未拔钥匙的白色雅迪牌踏板型电动车,随心生盗窃念想。丁某先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附近,又在白色踏板电动车周围观察等待了五分钟,确定无人看守后,丁某迅速将白色电动车盗走。丁某将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又担心自己的电动车被他人盗走。丁某便沿途将被盗白色电动车随机停放好后,原路返回将自己的电动车骑上并继续前行至下一位置随机停放,后再次返回至白色电动车停放位置,依次交替换乘,最终将盗窃所得白色雅迪牌电动车骑至丁某居住的小区单元楼下进行藏匿。经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格认定为3456元人民币。
经过调取汉餐馆周边的监控,民警清楚的看到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在汉餐馆门口将白色电动车盗走。通过调取丁某行经路线的监控确认,丁某系灵武市某小区保安,民警随在灵武某小区物业公司将丁某抓获,并在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将被盗的白色电动车予以扣押。
承办此案的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花静,针对上述情况向灵武市某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口头建议,希望该物业公司能加强对其公司员工进行管理教育。避免类似情形发生。同时检察官希望物业公司在选任保安时,能对保安的品德进行考核,让业主能放心。